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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商用車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認監委2010年第11號公告
按照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1號公告的要求,各汽車產品證書持有人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CCC證書的換版工作,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為出廠的產品隨車附帶車輛一致性證書。
隨著商用車產品(M2、M3、O、N類汽車產品)國Ⅳ排放標準的實施,考慮到商用車產品型號配置較多,企業申報及備案工作量巨大,為減輕企業負擔,減少重復申報,現對商用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以下簡稱COC證書)實施的有關要求調整如下:
一、對商用車輛產品COC證書參數的第二部分的要求,調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12年1月1日起獲證商用車產品出廠時隨車附帶的COC證書中應包含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第二部分的參數。
二、對于COC證書的編號,在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第1、2、4部分不變的前提下,第3部分代碼的長度,可由企業自定,但須將編號規則向指定認證機構備案,備案日期要求調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12年1月1日起獲證商用車產品出廠時隨車附帶COC證書的編號須經指定認證機構備案。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