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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質量認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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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簡介

 “3C”即3C認證,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簡稱(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

  強制性產品認證,是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3C標志是在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CCEE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標志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3C標志實施以后,此兩項標志將逐步取消。
  作為一個全新的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實施3C認證是我國產品認證與國際接軌的一種舉措,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做出的鄭重承諾。


3c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介紹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強制性產品認證,是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在推動國家各種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貫徹、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促進產品的質量管理水平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優勢。認證制度由于其科學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廣泛采用。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國家,政府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作為產品市場準入的手段,正在成為國際通行的作法。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四個統一”的背景由于我國的認證認可制度建立在計劃經濟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由于管理結構和職能劃分問題,認證認可工作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存在重復認證、重復收費等弊端。尤其是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制度,自建立以來就存在著多重體制、政出多門,發證與執法監督混淆,尤其是對內對外兩套制度等問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國產品的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兩個制度覆蓋的產品大部分交叉,評價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雖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復、收費結構和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兩個標志獨立存在,互不認可。中外企業對此反映強烈。企業和外國政府多年來通過不同渠道,向國務院和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這一問題還成為我國入世談判中屢屢被質疑的問題。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第十五次多邊談判中,有關方面的談判代表強烈要求我國將內外兩種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貿易規則要求的新的認證制度。為此,國務院領導在年月明確指示:將國產品的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與進口產品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統一為一個制度,做到“統一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目錄,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既按“四個統一”的原則重新建立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為全面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的需要,發揮我國認證認可制度的總體效應月30日國務院又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上隸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業務上直接接受國務院授權,是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能是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的認證認可工作。這種組織結構的調整,為“四個統一”工作的全面落實和實現奠定了組織保障基礎。

  2001年12月7日,國家質檢國家質檢總局和認監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新的“四個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發布了“四個統一”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發布和實施標志著國家認證認可制度發展到了新階段,即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制度建立和發展階段。也標志著中國入世承諾的兌現。

  盡管,“四個統一”的實現是國家認證認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標志,但“四個統一”并不意味著全部統一了由原國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相關產品的強制性評價制度(如:入網、許可、注冊等制度)、并不意味著真正解決了產品評價活動與行政執法監督職能的區分問題。統一的國家認證認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尚需時日,尚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和廣大企業的支持。

  三、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文件體系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文件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    法律與法規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是以《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標準化法》為基礎建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對象為涉及人體健康、動植物生命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技術依據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國家技術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三部分,一是認證制度的建立、二是認證的實施、三是認證實施有效性的行政執法監督。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負責,國家認監委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授權,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四個統一”的原則建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指定認證機構在授權范圍內承擔具體產品的認證任務,向獲證產品頒發CCC認證證書;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列入《目錄》產品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確保未獲得認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不得進口、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性活動中使用。對于特殊產品(如:消防產品),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授權職能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能。

  2、    規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1年1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第5號局長令)是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礎文件,詳細規定了如下內容:

  ― 國家建立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法律法規依據;

  ― 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范圍為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

  ―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四個統一”為基本原則

  ―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未獲得認證、且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服務性活動中使用

  ― 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基本體系,即: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規章,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建立并組織實施;指定的認證機構及為其服務的檢測、檢查機構和人員負責認證的受理、檢測、檢查和證書的頒發以及獲證產品的監督;地方質檢機構負責對列入目錄內的產品及生產者、進口商和銷售商等進行市場監督檢查;指定的機構負責中國認證標志的發放和接受認監委的委托對認證標志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 規定了列入目錄內產品具體認證規則程序要求、認證證書以及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要求

  ― 規定了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進口商在強制性認證制度實施中的權利與義務

  ― 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要求

  3、    規范性文件

  (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本文件詳細規定了如下內容:

  ―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性質:為政府擁有的,與指定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一起作為列入目錄內產品進入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標識。

  ― 認證標志的基本式樣:

  認證標志簡稱3C標志。規定了標準與非標準認證標志的要求。

  ― 規定了認證標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領程序

  (2)《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本文件公布了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目錄,共19類132種產品。

  (3)《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文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過渡期和過渡期內的安排做出了具體規定。

  (4)列入目錄內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這些規則總計47份,詳細規定了相關產品的強制性認證申請單元、型式試驗、工廠審查、認證批準和認證后監督以及標志具體使用規定、認證變更、認證擴展等要求。是認證機構實施認證、認證申請人申請認證和地方執法機構對特定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等的基本依據文件。

  (5)《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指定管理辦法》,本文件規定了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產品檢測和工廠審查任務的檢查機構的指定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管理要求。

  (6)《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規定》,本文件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核準發布,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和相關收費管理要求,是“四個統一”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第一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實施,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質檢國家質檢總局正逐步將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問題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包括具體產品范圍的界定(聯合公告60號)、需備案銷售產品的備案要求等。同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在總結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經驗,結合國際慣例提出認證認可工作立法建議,規范認證認可行為。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立與實施體系

  1、主管機關及職能

  國家質檢國家質檢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的標準、計量、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其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職能為:

  ― 批準并與認監委共同對外發布《目錄》;

  ― 組織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規章。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機構。其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中的職能為:

  ― 擬定、調整《目錄》并與國家質檢總局共同對外發布

  ― 指定和發布《目錄》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 制定并發布認證標志,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要求

  ― 指定承擔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及為其提供產品檢測、工廠審查的檢查機構,指定認證標志發放機構

  ― 公布獲證產品及相關企業

  ― 指導地方質檢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

  ― 受理有關投訴和申訴事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 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于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2.有關行業部門在強制性產品認證方面的職能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國務院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并服從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將積極發揮各部門的作用。

  3.地方政府質檢機構

  地方質檢機構是指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地方質檢機構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職能為:

  ― 對所轄區內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監督。監督的重點為:未獲得認證或未加施認證標志的產品;假冒、偽造認證標志的產品以及消費者投訴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嚴禁未獲得認證的《目錄》內產品進入本轄區。

  ― 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處的對象主要是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經銷商、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中產品的使用者。對于監督檢查和查處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和認證人員違規或違法行為的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權負責查處,地方質檢部門給予配合。涉及經濟處罰的由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相應省質檢部門執行。

  4.指定認證機構及檢測、檢查機構

  指定認證機構是《目錄》內產品強制性認證工作實施的主體,其主要職責為:

  ― 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實施具體產品的強制性認證活動

  ― 向獲證產品及相關企業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對獲證產品及相關生產廠進行跟蹤檢查

  ― 暫停、注銷和撤消認證證書

  ― 處理有關方面對認證產品及認證申請人的投訴、申訴

  為認證機構提供服務的檢測、檢查機構接受認證機構的委托為其提供認證產品的檢測報告、認證產品生產廠的工廠審查報告。

  認證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負責。(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對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負責,不得因產品獲得認證而轉移相應責任。)

  5.指定認證標志發放機構

  為便于市場監督,避免假冒,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統一發放。指定機構的具體任務為:

  ― 根據企業提供的認證證書,發放認證標志

  ― 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托,對于非標準規格的認證標志以及模壓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認證標志的使用方案進行核準

  ― 為地方質檢機構提供執法所需的信息

  (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技術要求

  1.認證模式及選擇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種或多種模式組合而成:

  1)設計鑒定

  2)型式試驗

  3)制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4)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5)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6)獲得認證后的監督檢查

  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具體產品的認證模式在特定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中進行了明確。

  2.認證實施規則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規定,國家認監委應編制并對外發布列入《目錄》內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以指導申請人申請認證、明確認證機構實施認證的依據、指導地方質檢機構對強制性認證制度實施有效性的監督。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編制,參照國際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    規則覆蓋的產品范圍

  2)    規則覆蓋產品認證依據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3)    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范圍和標準

  4)    認證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規定

  5)    產品抽樣和送樣要求

  6)    關鍵部件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7)    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8)    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需要時)

  9)    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10) 認證標志及使用的具體要求

  11) 其他規定。

  認證實施規則中所列標準,采用最新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規范。標準更新時,認證實施規則中所列標準自動更新,對于需要特殊安排過渡期的,國家認監委將負責對外公布有關安排。

  3.認證程序

  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組成:

  1)認證申請和受理

  這是認證程序的起始環節。由申請人向指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書面申請,按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技術文件和認證樣品,并就有關事宜與認證機構簽署有關協議(與申請書合并亦可)。認證申請人可以是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和銷售者。當申請人不是產品的生產者時,申請人應就認證實施事宜與產品的生產者簽署有關文件,對文件審查、樣品檢測、工廠審查、標志使用以及獲證后的監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認證申請,但代理人須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注冊資格。

  2)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是認證程序的核心環節,當產品為特殊制品如化學制品時,型式試驗這一環節將被抽樣試驗替代。型式試驗由指定的檢測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具體實施。特殊情況,如:產品較大、運輸困難等,型式試驗也可由認證機構按照國家認監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廠的資源進行。型式試驗原則上一個單元一份試驗報告,但對于同一申請人、不同生產廠地的相同產品,僅做一次試驗即可。

  3)工廠審查

  工廠審查是確保認證有效性的重要環節,工廠審查由認證機構或指定檢查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要求進行。工廠審查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產品的一致性審查,包括對產品結構、規格型號、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對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原則上,工廠審查將在產品試驗完成后進行。特殊情況,根據申請人的要求,認證機構也可安排提前進行工廠審查,并根據需要對審查的人日作出恰當安排。獲得授權認證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工廠,其質量保證能力中體系部分的審查可以簡化或省去。

  4)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是針對不適宜型式試驗的產品設計的一個環節和工廠審查時對產品的一致性有質疑時,為方便企業,抽樣一般安排在工廠審查時進行,也可根據申請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樣,檢測合格后再做工廠審查。

  5)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應根據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評價,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原則上,自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到做出認證決定的時間不超過90日。

  6)獲證后的監督。

  為保證認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根據產品特點安排獲證后的監督,認證實施規則中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獲證后的監督包括兩部分的內容,即產品一致性審查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4.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內產品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為便于監管,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其具體內容包括:

  1)申請人

  2)制造商

  3)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4)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場所

  5)認證模式

  6)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7)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8)發證機構

  對于第一批《目錄》內的產品,所有認證實施規則對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均未做固定時限的要求。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賴獲證后的監督來保障。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為:CCC。認證標志是《目錄》內產品準許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志。標志的樣式和使用規定見后續章節。

  5.認證的注銷、暫停和撤消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1)認證實施規則或有關標準、技術規則變更,認證證書持有人認為產品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2)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3)證書超過有效期,證書持有者未申請延續的;

  4)證書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認證機構應暫停認證證書:

  1)     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2)     違反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認證機構要求的

  3)     監督檢查結果證明不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的。

  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應撤消認證證書:

  1)    暫停認證證書期間內,未采取糾正措施的

  2)    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

  3)    因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有關方面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義務

  1.指定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義務:

  1)    接受國家認監委的監督

  2)    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相應工作

  3)    保證認證、檢測、檢查結果的準確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    保守認證產品、申請人、生產廠的技術秘密

  5)    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認證受理、認證決定、檢測、檢查權力

  6)    不得從事與本機構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

  7)    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簽署關于認證結果、檢測結果、檢查結果的相互承認協議

  8)    配合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9)    建立申訴、投訴機制,公正處理認證爭議。

  2.〈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和經營活動的使用者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義務:

  1)自覺提出認證申請

  2)保證提供實施認證的必要條件

  3)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始終符合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4)保證銷售、進口和使用的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5)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

  6)不得利用CCC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7)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8)接受執法監督部門的執法檢查

  9)對生產、銷售、進口的《目錄》內產品承擔安全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