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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14號公告《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調整決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5號令)、《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5號令)和國家認監委2009年2號公告(以下簡稱2號公告)的相關要求和規定,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現將2號公告的指定/調整決定予以公告(詳細內容見附件)。申請機構對本指定/調整決定有異議的,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委提出申訴或者投訴(請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另,2號公告中指定序號為24、25的乳膠、醫療器械相關領域的實驗室需與相關部委協商,評審工作將推后進行。此次目錄調整結果暫不將其列入,需待其評審結束后再行公告發布。
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調整決定
另,2號公告中指定序號為24、25的乳膠、醫療器械相關領域的實驗室需與相關部委協商,評審工作將推后進行。此次目錄調整結果暫不將其列入,需待其評審結束后再行公告發布。
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調整決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