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并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并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順利過渡,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安排規定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志或新證書及新標志出廠、進口、銷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申請。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志。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并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后,可獲得新證書并使用新標志。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志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