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46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3年4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氣瓶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 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制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條 氣瓶制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制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 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制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制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 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制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 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 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后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并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氣瓶及其附件制造單位必須對設計、制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 氣瓶制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承擔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制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制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 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 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并報告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監檢機構的核準部門和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