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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ODM貼牌協議內容要求的通知
根據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技術專家認證技術組(TC01)2007年3月會議紀要,申請人在提交ODM申請時,應提交ODM協議,其內容要求如下:
1.利用已獲證證書貼牌的ODM申請,其協議內容至少應包括:
(1) 相關各方的安全質量責任;
(2) 原持證人及相關方同意申請人/制造商利用其認證結果的承諾;
(3) 以ODM方式申請的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具體型號規格對照表;
(4) 合作的期限(也可用產品數量表示);
(5) 所有相關方對此協議的確認簽章;
(6) 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
(7) 生產廠要聲明為ODM持證人/制造商生產的產品的各項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關鍵原材料/元器件的供應商及型號規格、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控制、工藝流程、檢驗試驗等)與自己的獲證條件完全一致;
(8) 關鍵原材料/元器件清單;
(9) 相關各方在與認證工作有關方面的責任。
2.未利用獲證證書貼牌的ODM全新申請,其協議內容至少應包括1中第(1)、(4)、(5)和(6)條。
特此通知。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