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
4.《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
二、辦理范圍
1. 計量器具
三、申辦條件
申辦制造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條件:
固定的生產場所,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計量檢測設施等;
2、型式批準證書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及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備案或登記的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或者檢定方法)等;
3、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如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和計量檢定員證),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及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4、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狀況符合生產的需要,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證書;
5、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申辦修理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條件:
1、固定的修理場所,與修理、調試相適應的設備和工作環境;2、保證修理質量的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如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和計量檢定員證),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3、修理人員的技術狀況適應修理業務的需要,計量檢定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4、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技術文件
四、辦理程序
1. 申請
(1)申請時應遞交以下資料:
首次申請:①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②《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二份;③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一份;
復查申請:①《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二份;②近期產品性能試驗報告或質檢報告一份;③復查申請應有原證書到期三個月前提出。
(2)受理申請
辦理部門受理申請,進行初審,初審不通過,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初審合格,正式受理。
2. 考核
受理部門委托或組成評審組(考核組有資質考評員3-5名)進行現場考評。
3. 審批發證
考核組完成考核后,完成考核報告,經受理部門領導審批后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對不合格的,限期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發證。
行政許可流程圖:
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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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條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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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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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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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證
五、辦理期限
1.7個工作日內組織考核組,并通知企業接受考核。
2.考核組到企業進行生產條件考核,考核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3.辦理人和代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4.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
5.辦理人3個工作日內制作許可決定及證書交受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