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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配料秤、配料系統等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質檢量函〔2006〕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就配料秤、配料系統等是否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帶有重力式自動裝料稱重裝置、連續累計自動稱重裝置(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稱重裝置的配(給)料秤、配(給)料系統,分別屬于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的范疇,應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和型式批準。
二、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所配置的超載限制檢測裝置,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和型式批準。
三、請各地在2006年底前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宣傳力度,督促、幫助企業貫徹實施計量法。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