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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玩具抽送樣原則
送(抽)樣原則
(1)型式試驗送(抽)樣應按照劃分好的申請單元進行。
(2)同一認證申請單元的玩具產品,應選取一個具有代表性(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使用材料品種最多)的款式(型號),作為主檢產品(同一申請單元的代表性款式,應由檢測機構或認證工程師確定)。
(3)單元內主檢產品以外的產品均作為覆蓋產品,依據其與主檢產品的安全差異(如物理特性、燃燒特性或化學特性方面的差異)進行差異試驗。
(4)考慮到玩具產品的生產周期較短的情況,申請單元的主檢樣品應為近2年內生產的產品。
送(抽)樣數量:
每一個單元中,主檢產品送(抽)樣品數量為4個,對于其他覆蓋產品,如果覆蓋產品在5款式(型號)以下,則凡有差異的規格均送(抽取)一個樣品進行差異試驗;若覆蓋產品在5款以上,20款以下,則在有差異的規格中抽取5款,每款送(抽取)一個樣品進行差異試驗;若覆蓋產品在21款及以上,49款以下,則在有差異的規格中抽取10款,每款送(抽取)一個樣品進行差異試驗。若覆蓋產品在50款以上時,則在有差異的規格中抽取15款,每款送(抽取)一個樣品進行差異試驗。
若產品檢測不合格,則整改后覆蓋產品中的抽樣量需加倍,重新進行差異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