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飼料產品認證
飼料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通過對企業現場檢查和產品檢驗等活動,對飼料生產企業應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HACCP)原理的質量管理體系及產品質量、安全以及飼料生產企業持續穩定提供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飼料產品能力及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做出的一種評價活動。
2、認證基本環節?
飼料產品認證過程,包括認證的委托和受理、產品抽樣檢測、企業現場檢查、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獲證后跟蹤監督檢查等活動。
3、認證模式?
認證模式為“ 產品抽樣檢驗 +企業現場檢查+獲證后的跟蹤監督檢查”。
注:企業現場檢查一般在產品抽樣檢驗合格后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與產品抽樣檢驗同時進行。
4、現場檢查時間
現場檢查時間應根據企業生產規模和認證產品單元的數量確定。
5、怎樣提交產品認證申請?
申請人可以從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網站(www.cqc.com.cn)飼料產品認證專欄獲取必要的信息、資料和表格,在線提交申請,也可以向 CQC 產品七處/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6、哪些可作為產品認證的申請人?
產品的生產者、制造商、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提出產品認證申請。此外,當申請人為銷售者 、進口商時, 應當向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7、申請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請?
可以。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產品認證時,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 CQC 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8、認證周期有多長?
在一般情況下, CQC認證工作管理人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和企業進行聯系,自正式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1~2個月內,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CQC會在保證認證質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使企業獲得認證。
9、獲得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2)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3)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志;
4)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5)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6)依法接受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和CQC的監督檢查或跟蹤檢查;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10、相關認證過程工作的投訴及爭議如何進行?
申請人可向 CQC提出爭議或投訴,如對CQC的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11、企業現場檢查的檢查內容是什么?
企業現場檢查內容主要為“質量管理體系 +產品一致性檢查”。
12、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內容是什么?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內容主要是按照《飼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附件 4的規定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檢查。
13、產品一致性檢查的內容是什么?
產品一致性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認證產品的包裝標簽上所標明信息應符合GB 10648《飼料標簽》的規定;
2)認證產品標示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及性能指標,與抽樣檢驗報告應一致;
3)認證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等應與申報資料一致。
當有證據表明認證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時,應對該產品抽取樣本進行現場見證試驗或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14、需增加工廠檢查的情況有哪些?
1)同一企業,在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應視作不同的認證產品單元;同一產品單元內,若工藝和原料有較大差異,應視作不同的產品單元。
2)當認證證書持有人申請的同類產品增加生產場地時,應對增加的生產場 地進行企業現場檢查;
3)當 認證證書持有人在原生產場地申請另類產品認證時 應進行企業現場檢查;
4)當企業搬遷時,即使流程、設備、操作人員等條件都未改變,仍需要對新工廠進行檢查。
15、獲證后跟蹤監督檢查時出現什么情況暫停認證證書?
1)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飼料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2)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飼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要求的;
3)監督檢查結果表明生產過程或進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飼料產品認證證書的。
16、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多長?
飼料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 3年。
17、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是否可免除飼料產品認證的企業現場檢查?
不可以免除。
飼料產品認證的企業現場檢查雖然包含一些 HACCP管理體系要求,但還有很重要的一些內容是飼料產品認證所特有的,包括對產品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一致性檢查等詳細要求。
如企業已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如 ISO 9001、ISO 22000或HACCP等)證書,可斟情考慮企業現場檢查所需的時間。
18、產品認證的費用如何收取?
飼料產品認證及檢測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在企業委托認證業務和受理后,由 CQC飼料產品認證工作管理人員下達收費通知。
19、產品檢驗依據
1)應按照《飼料產品認證目錄》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
2)禁用/限用藥物的抽檢應依據農業部有關文件的規定進行檢驗;
3)畜禽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畜禽濃縮飼料、畜禽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水產配合飼料的營養指標的檢驗,應依據生產認證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國家、行業標準或企業備案標準)進行檢驗。
20、產品檢驗項目
1)《飼料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項目;
2)禁用/限用藥物;
3)營養指標
禁用 /限用藥物、營養指標的檢驗,由認證機構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抽檢項目。
21、產品檢驗方法
按照《飼料產品認證檢驗方法》及產品標準中的檢驗方法執行。
變更的、新增的禁用 /限用藥物的檢驗方法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2、檢驗結果
認證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對檢驗結果作出判定:
1)按照《飼料產品認證目錄》規定的標準;
2)營養指標按照認證產品執行的標準;
3)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
23、利用其他檢驗結果
如果申請人能就認證產品單元的產品提供滿足以下規定的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可以此檢驗報告作為該產品抽樣檢驗的結果。
1)檢驗報告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
2)檢驗報告中所示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符合相關的規定要求;
3)檢驗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最近6個月內;
4)檢驗樣本由第三方抽取的;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僅在檢驗項目方面不滿足相關規定,認證機構應按本文件規定補充檢驗缺失的項目,其他項目檢驗結果可利用上述報告的結果。